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八五三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十一條 回上一頁】【回首頁


第 二 章     證照之核換發及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 

第七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四、四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第八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科目與及格標準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一)術科:電碼收發應耳聽抄收及手發英文摩氏電碼各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收發各六十個字組,每一字組相當於五個字符( 字母、符號或數字 )。

(二)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十題、電學十五題、無線電學十五題共計五十題,至少應答對四十題。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一)術科:電碼收發應耳聽抄收及手發英文摩氏電碼各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收發各三十九個字組,每一字組相當於五個字符( 字母、符號或數字 )。

(二)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五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十題、電學五題、無線電學十題共計三十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二題。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一)術科:電碼收發應耳聽抄收及手發英文摩氏電碼各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收發各十五個字組,每一字組相當於五個字符(字母、符號或數字)。

(二)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五題、電學十題、無線電學十題共計三十五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四、四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僅測試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五題、電學十題、無線電學十題,共計三十五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測試及格之科目,由測試機關發給有效期間為一年之相當等級測試科目及格證明。

第九條:題庫由電信總局編訂陳報交通部公告,題組由題庫內隨機抽取組成。

第十條:持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電臺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某一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之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者,應於有效期間內填寫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申請書,並檢附及格證明文件向當地電信監理站申請核發或換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包含申請等級之電碼收發及格證明及該等以下各等級之全部學科及格證明。

較高等級電碼收發及格證明,得視為較低等級電碼收發及格證明。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得視為該等以下各等學科及格證明。

第十二條:一人不得同時持有二張以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第十三條: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換發執照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當地電信監理站申請;執照遺失或毀損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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